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 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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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訂:
- 2020-06-24 16:04:53
摘要: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積極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加快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公開和共享,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部門聯動、社會協同,依法依規、保護權益,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基本原則,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主要目標。全省信用分類監管和評價、信用修復、主體權益保護等制度標準基本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及時、全面歸集共享,經濟社會主要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基本健全,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作用有效發揮,全社會誠信意識普遍增強,信用環境顯著改善,市場和社會滿意度大幅提升。
二、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三)廣泛選樹誠信典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評價機制,及時、全面、準確記錄誠信主體信用信息。開展誠信創建活動,依法依規評選誠信主體,將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誠信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每月定期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誠信典型,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共享信息,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民政廳、省工商局、團省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行政審批綠色通道。2017年6月底前,各級行政審批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制定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審批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務。通過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信用信息或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等方式,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扶持力度。2017年6月底前,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率先實施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的具體措施。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廣工程建設領域信用評分辦法,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到2020年全面應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創新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監管、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安全、安全生產等領域,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創新市場經營交易行為監管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依據國家和省明確的守信激勵手段,制定本部門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優化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頻次。(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提供市場優惠服務。進一步擴大“稅融通”業務覆蓋范圍,發揮褒揚誠信示范作用。各有關部門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大力開發“信易貸”“信易債”“守合同重信用增信融資”和“市民信用卡”等守信激勵產品,規范提供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供市場主體參考使用,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多渠道推介誠信市場主體。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在門戶網站和“信用安徽”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大力宣傳誠信人物、誠信企業和誠信群體,辦好安徽好人館。支持征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誠信問題反映較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對守信者加大激勵性評分比重。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表彰誠信會員,講好行業“誠信故事”。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開展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工商局、省民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九)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各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2017年6月底前要制定本領域失信行為認定、等級劃分和分類監管實施辦法,對失信行為進行處理和評價,并通過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壟斷、不正當競爭、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虛假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質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對失信行為實施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各有關部門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監管職權和國家部署,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發布針對嚴重失信主體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具體措施,明確實施主體、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規實施懲戒。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省質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對失信行為實施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各有關部門和機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依托本單位門戶網站、“信用安徽”網站等,及時公開披露嚴重失信主體相關信息,為市場識別失信行為和防范信用風險提供便利。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民航華東管理局、上海鐵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對失信行為實施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各級行業協會商會主管部門督促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依法、及時、準確記錄會員嚴重失信行為,并將相關信息納入會員信用檔案,依托行業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等實現共享。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遵循自愿參加原則,依法依規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對失信行為實施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本地區、本行業信用分析報告。(省民政廳、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實施個人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個人信用檔案,加強個人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逐步建立全省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完善聯合懲戒機制,推動失信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檔案。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省編辦、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十五)建立聯合獎懲觸發響應機制。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框架下,建立全省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照國家有關部委簽署的合作備忘錄,確定激勵和懲戒對象,實施部門據此對有關主體采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2017年6月底前,全面落實國家有關部委簽署的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企業、違法失信上市公司、重大違法稅收案件當事人等主體實施聯合激勵或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實施上下協同和跨區域聯動。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各地、省有關單位確定的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發起部省協同和跨區域、跨部門聯合獎懲。進一步建立健全長三角區域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加強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試點推進長三角區域旅游領域信用聯動獎懲,逐步擴大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范圍與領域。(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進一步加強信用信息公示。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加快推進政務信用信息公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自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本地區、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專欄)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并同步歸集至省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信用安徽”網站,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支持司法機關推進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并在“信用安徽”網站集中公示。(省政務公開辦、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經濟信息中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深入推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各地、省有關單位加快建設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歸集整合本地區、本行業信用信息。優化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功能,發揮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樞紐作用,加快與省政府權力清單運行平臺、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省政務服務中心業務管理系統、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以及國家、其他地區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平臺等聯通,實現信息共享。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據權責清單,于2017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查詢事項目錄,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嵌入審批和監管工作流程中,實現“應查必查”“獎懲到位”。健全政府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完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建立完善各領域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范紅黑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其中,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稅收等重點領域2017年6月底前率先實施。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合理的信用評價辦法,產生“紅名單”“黑名單”信息,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在“信用安徽”網站發布,供政府部門和社會參考使用。(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民政廳、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梳理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強制性、推薦性兩類措施清單。強制性措施是指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推薦性措施是指參與各方推薦,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措施。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2017年6月底前匯總、完善本級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動態更新,作為有關方面實施聯動獎懲的依據。(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各領域聯合懲戒措施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2017年6月底前,各有關部門明確本部門、本行業的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等,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利用教育培訓、強化指導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重塑誠信形象。(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2017年底前制定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等制度,明確流程、條件和時限要求等。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盡快核實并反饋。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建立跟蹤問效機制。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及評估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地方和部門,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將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
五、加強制度標準和誠信文化建設
(二十四)建立健全制度標準。加快信用規章制度建設,指導推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按照強化信用約束和協同監管要求,對現行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提出修訂建議或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貫徹執行社會信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地方信用標準化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等標準。制定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規范,推廣地方平臺通用版軟件,統一數據格式、數據接口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使用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徽文化的優良傳統,秉持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大力弘揚“誠實、厚道,守信、擔當”的誠信文化理念。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組織新聞媒體多渠道宣傳誠信企業和個人。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對失信主體的監督力度,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開展群眾評議、討論、批評等活動,形成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通過學校、單位、社區、家庭等,加強對失信個人的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宣傳教育,加強會計審計人員、導游、保險經紀人、公職人員等重點人群以誠信為重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建設。加大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宣傳報道和案例剖析力度。(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商務廳、省旅游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安徽保監局、團省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加強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年度目標任務,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項目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本意見明確要求制定的實施方案及時報送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鼓勵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創建城市和省有關單位先行先試,通過出臺規范性文件、簽署合作備忘錄等形式,建立長效機制,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會同省有關單位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并報告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